(2022)浙0602民初2781号原告韩兰诉被告绍兴吉多艺术培训有限公司、王瑛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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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绍兴吉多艺术培训有限公司、王瑛3306021973****1029: 本院受理 原告韩兰与被告绍兴吉多艺术培训有限公司、王瑛教育培训合同 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22)浙0602民初27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原告韩兰和被告绍兴吉多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之间的《课程购买协议》于2022年5月16日解除;二、被告绍兴吉多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韩兰培训费6146.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韩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绍兴吉多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22年6月1日
联系人: 赵钦 联系电话:89192595、19805855372 联系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50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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