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浙0602民初2839号原告王静与被告绍兴飞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王瑛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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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 兴 市 越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绍兴飞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王瑛(3306021973****1029): 本院受理原告王静与被告绍兴飞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王瑛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602民初28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原告王静与被告绍兴飞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教育培训合同解除,被告绍兴飞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静5218元;二、被告王瑛对被告绍兴飞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绍兴飞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王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结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六月十日
联系人:傅莹莹 联系电话: 89192305、89192212 联系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50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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