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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602民初2022号原告陈桂林与被告相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网络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2-06-16 08:43:38 信息来源:区法院


相金祥(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86****8399):

    本院受理原告陈桂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602民初2022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和不履行生效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确定:被告相金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给原告陈桂林剩余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6553.6元,合计14553.6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4元,由被告相金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联系人:刘婷婷  联系电话:0575-89192109

褚振栋:0575-89192175

联系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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