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浙0602民初2574号原告浙江源广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顾明海送达判决书网络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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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顾明海(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9****633X)。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源广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顾明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602民初25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顾明海支付原告浙江源广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84364.83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二、被告顾明海支付原告浙江源广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500元,合计3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三、原告浙江源广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对被告顾明海名下车牌号为浙D6684R、车架号牌为3GYFN9E58CS599550的车辆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1996元,财产保全费899元,合计2895元,由被告顾明海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张海峰、陈娟 联系电话:0575-89192603、89192608 联系地址:绍兴市越城区皋埠街道银桥路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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