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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2民初11278号吴菊红、吴桐与吴越彪、吴菊青、吴世安、丁祖玖、吴迪、吴世诤、吴世庚、吴美蓉与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2-07-12 08:54:28 信息来源:区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吴世安2201041935****3819:

丁祖玖3401041938****2046:

吴  迪3401041981****2049:

吴美蓉3306021939****3526:

本院受理原告吴菊红、吴桐诉被告吴越彪、吴菊青、吴世诤、吴世庚及你们及第三人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02民初112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就被告吴越彪与斗门街道办事处签订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项下的拆迁安置利益确认如下:原告吴菊红享有48万元、原告吴桐(含潘永婕)享有1272800元、被告吴越彪(含李雅芳、吴栋辉)享有2085728元、被告吴菊青享有48万元、被告吴世安享有26455元、被告丁祖玖、吴迪两人合计享有26455元、被告吴世诤享有26455元、被告吴世庚享有26455元、被告吴美蓉享有26455元;二、驳回原告吴菊红、吴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407元,由原告吴菊红负担2225元,由原告吴桐负担5886元,由被告吴越彪负担23486元,由被告吴菊青负担8500元,由吴世安负担462元、被告丁祖玖、吴迪两人合计负担462元、被告吴世诤负担462元、被告吴世庚负担462元、被告吴美蓉负担462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结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2407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联系人:赵飞联系电话:0575-89192681

联系地址:绍兴市袍江鸿宾路袍江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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