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浙0602民初4262号原告丰桔出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被告付小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网络公告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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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浙0602民初4262号 付小辉(公民身份号码3402221989****2935): 原告丰桔出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被告付小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602民初4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原告丰桔出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被告付小辉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于2021年6月16日解除;二、被告付小辉应支付给原告丰桔出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租金6842.64元、车辆违章罚款1000元、收车服务费500元、违约金3700元,合计12042.64元。上述款项扣除被告已支付的押金10000元后,实际尚需支付2042.64元,该款由被告付小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丰桔出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三、驳回原告丰桔出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元,由原告丰桔出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负担151元,被告付小辉负担16元,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联系人:娄国琴、蒋文艳 联系电话0575-89192672、89192163 联系地址:绍兴市越城区法院延安东路5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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