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浙0602民初10395号原告朱凯与被告詹熠萍、张嫣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公告 |
|||
|
|||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嫣(3306021975****454X): 本院受理本院受理原告朱凯与被告詹熠萍、张嫣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602民初103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原告朱凯与被告詹熠萍、张嫣之间的《合作经营酒吧协议书》于2023年1月12日解除;二、被告张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给原告朱凯入股资金10000元;三、被告詹熠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给原告朱凯入股资金4500元;四、驳回原告朱凯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82.5元,由被告张嫣负担150元,由被告詹熠萍负担67.5元,两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王珏 李婷婷 电话:0575-89192261、89192326 联系地址:绍兴市越城区鉴湖街道栖凫路鉴湖人民法庭。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