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浙0602民初3668号原告诸周瑾与被告陈学超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
|||
|
|||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学超(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91****8052): 本院受理原告诸周瑾与被告陈学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602民初36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陈学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给原告诸周瑾借款本金102000元,并支付利息1142.45元(暂计算至2023年3月15日,此后本金83000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本金19000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诸周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赵钦 联系电话0575-89192595 联系地址:绍兴市越城区鉴湖街道栖凫路(邮政储蓄银行东侧)。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