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浙0602民初10496号原告绍兴宏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邵民、浙江绍兴圣铭运输有限公司、杭州尊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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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杭州尊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宏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邵民、浙江绍兴圣铭运输有限公司、杭州尊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602民初10496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不履行生效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王邵民、浙江绍兴圣铭运输有限公司、杭州尊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支付绍兴宏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通公司)购车款514000元,并支付至款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利息;2、判令王邵民、浙江绍兴圣铭运输有限公司、杭州尊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宏通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承担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2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皋埠法庭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张海峰独任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承办人张海峰、书记员陈娟 联系电话:承办人0575-89192603、书记员0575-89192608 联系地址:绍兴市越城区皋埠街道银城路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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