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浙0602民初10796号原告绍兴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彪追偿权纠纷一案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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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彪(公民身份号码3421221974****931X): 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彪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602民初10796号之二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简易诉讼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后果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归还原告代偿款241797.94元并支付违约金,即以241797.94为基数,按日0.2‰的标准自2021年8月4日起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违约金暂计至2023年10月20日为39074.55元);二、被告赔偿原告资金占用费损失,即以241797.94为基数,按代偿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标准自2021年8月4日起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0月20日为20607.81元);三、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3200元;四、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2月22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何敏敏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24年1月2日
联系人:何敏敏、徐薇 联系电话:0575-89192192、0575-89192667 联系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5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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