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浙0602民初10796号原告绍兴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胜江、王美追偿权纠纷一案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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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胜江(公民身份号码2103211977****2218)、王美(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86****0387): 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胜江、王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602民初10796号之一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简易诉讼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后果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张胜江、王美共同偿还原告代偿款402653.82元,并赔偿该款从2021年9月10日起至款清日止按日0.02%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8月20日为57176.84元);二、判令被告张胜江、王美共同偿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承担的律师代理费36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2月22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何敏敏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24年1月2日
联系人:何敏敏、徐薇 联系电话:0575-89192192、0575-89192667 联系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5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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