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浙0602民初11216号原告王玉与被告马涵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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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马涵潇(公民身份号码3306831998****3228):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与被告马涵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602民初1121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小额诉讼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后果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000元及利息(从2023年1月3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2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周仕勇独任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24年1月2日
联系人:周仕勇、陶棋 联系电话:0575-89192607、0575-89192522 联系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5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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