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浙0602民初8807号原告谢绍芬与告何会兵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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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何会兵(4290041959****2390): 本院受理原告谢绍芬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602民初8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何会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谢绍芬货款10200元及该款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谢绍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4元,由原告谢绍芬负担26元、被告何会兵负担14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74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联系人:林玲 联系电话: 0575-89192107 联系地址:绍兴市袍江鸿滨路 袍江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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