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浙0602民初11440号原告绍兴杨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冈市金顺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曾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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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黄冈市金顺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曾杰(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83****2418): 本院受理原告绍兴杨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冈市金顺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曾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602民初1144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后果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51592.5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2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戴天颖独任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联系人:戴天颖、陶棋 联系电话:0575-89192392、89192522 联系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5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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